1月5日,宣汉县人民法院初次适用《民法典》规定依法判决一块离婚纠纷案件。
“名义夫妻”终于离婚了!
张某与缪某于2004年8月9日结婚登记,结婚以后育有一子。2024 年,双方因家庭琐事纠纷分居生活。
2024年4月9日,张某向宣汉县人民法院起诉,需要与缪某离婚,同年7月17日,宣汉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。之后,张某与缪某仍未和好,双方分居生活到今天,其间子女一直由张某照管。
2024年十月,张某第三向宣汉县人民法院起诉,需要与谬某离婚。
宣汉普光法庭审理觉得,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规定: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结婚以后,双方又分居满一年,一方第三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张某与缪某于2024年法院判决不准离结婚以后,仍分居生活到今天,互不履行夫妻义务,夫妻感情在前次诉讼后并无改变,应依据民法典判决准予离婚。
同时,从尊重婚姻自由,维护家庭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等角度考虑,也应当准予离婚。综上,法院判决准予张某与缪某离婚。
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作新增规定,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婚姻自由,降低“名义夫妻”的发生,能够帮助破解反复起诉离婚却离不成的难点。